* (1) 持有根据《人事登记条例》(第177章) 所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人士,但若该人士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,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; 或(2) 持有《入境条例》(第115章)所指明的《豁免登记证明书》